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審原易-244-20250117-1
字號
審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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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審原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榮祥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10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8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榮祥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玖 月;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玖佰玖拾肆點捌壹公 克,純質淨重捌佰參拾伍點柒陸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榮祥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 毒品,而本案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為835.76公克顯逾法定5公克以上,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62791號之鑑定書1份(詳偵卷第125頁)存卷可考;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制 ,為供己施用而持有含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非但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又本案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高達835.76公克,數量甚鉅,如流通市面,將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且對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所為應予嚴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考量其自陳目前從事汽車美容之工作、不需扶養他人(詳本院卷第10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查扣案白色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內確含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驗餘淨重994.81公克,純質淨重835.76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62791號之鑑定書1份(詳偵卷第125頁)在卷可按,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柏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866號 被 告 徐榮祥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榮祥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6日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之凱悅KYV某包廂,以新臺幣35萬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黑」之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總純質淨重835.7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7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將上揭毒品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達835.76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榮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以 及愷他命1包扣案為證。又扣案之愷他命,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後,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成分,純度為84%,純質淨重係835.76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6279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認。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1包,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柏 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 冠 龍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