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YDM-113-審原易-327-20250131-1
字號
審原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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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華 生前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4189 1 號、第42099 號、第42034 號、第420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信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11 年9 月20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2 年4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趁附表所示之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之酒類後逃逸。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店內財物遭竊報警,警方調閱相關現場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4 年1 月11日死亡,有 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盜物品及價值(新臺幣) 告訴人、被害人 1 113年4月6日17時18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之7-11揚金門市內。 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C.C、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700C.C,共計2瓶,價值2679元。 涂朝宏(有提告) 2 113年4月10日15時2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復華門市內。 金門特級高粱0.6L1瓶,價值580元。 李逸純(未提告) 3 113年6月1日11時2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聯桃園中正店。 金門58度高粱酒1箱,價值6696元。 謝瑩臻(有提告) 4 113年4月29日14時28分至同日15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全聯中美店。 蘇格登13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毫升1瓶,價值1459元。 李依純(有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