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3-審原簡附民-27-20250319-1
字號
審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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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1號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2號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3號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4號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6號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陳圓富 徐鳳龍 鄭鈞文 金念祖 黃惠香 唐連生 被 告 李張思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6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