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M-113-審原訴-36-20250206-2

字號

審原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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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茉(原名陳巧榆)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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