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原金訴-224-20241129-1

字號

審原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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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嘉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 度偵字第36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田嘉晏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 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詐欺及洗錢等犯意,於民國民國112年8月15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A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告訴人何祐廷、黃姵纓、黃玥璱、楊永傑、林立曼、鄭明濬、林雨臻及吳建明,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A帳戶,被告再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金額,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再轉匯與詐欺集團成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組織犯罪條例等犯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21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56號案件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業於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定113年7月4日宣判,有前案之審判筆錄及本院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56號電子列印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案追加起訴係於113年9月12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團113偵36497字第1139118687號函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案係於前案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依前開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⒈ 何祐廷 (提告) 112年8月10日10時 假借貸 112年8月19日13時37分 2萬5,000元 112年8月19日15時37分 5萬元 112年8月21日13時04分 5萬100元 112年8月22日14時16分 6萬元 112年8月25日10時50分 2萬5,100元 112年8月25日11時17分 4萬5,012元 (含黃玥璱匯入之款項) ⒉ 黃姵纓 (提告) 112年8月初 假借貸 112年8月24日9時26分 5萬元 112年8月24日13時27分 5萬12元 ⒊ 黃玥璱 (提告) 112年8月11日 假借貸 112年8月25日10時40分 2萬元 112年8月25日11時17分 4萬5,012元 (含何祐廷匯入之款項) ⒋ 楊永傑 (提告) 112年8月間 假借貸 112年8月25日22時59分 1萬元 112年8月26日19時34分 1萬12元 ⒌ 林立曼 (提告) 112年4月間 假投資 112年8月28日11時11分 10萬元 112年8月28日14時 15萬元 ⒍ 鄭明濬 (提告) 112年8月20日 假借貸 112年8月28日13時59分 5萬元 ⒎ 林雨臻 (提告) 112年8月24日 假借貸 112年8月30日12時14分 1萬5,000元 112年8月30日16時43分 2萬元 ⒏ 吳建明 (提告) 112年8月間 假借貸 112年8月30日15時48分 5,000元 112年8月30日16時48分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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