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審原附民-112-20241213-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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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秦頤強 被 告 潘筱葳 居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巷000號0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米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4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4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中,原告所 主張被告盜刷信用卡致原告墊付款項一節,未據起訴書載明,且非該刑事案件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是難認原告為本案因犯罪受損害之人,依法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