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3-審原附民-148-20250205-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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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梁孟儒 住○○市○○區○○○道0段000巷0弄0 ○0號 被 告 張蕙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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