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YDM-113-審易緝-39-20241106-1
字號
審易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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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培韋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66 2、16623、17977、18437、23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培韋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