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YDM-113-審易緝-39-20241106-1

字號

審易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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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培韋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66 2、16623、17977、18437、23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培韋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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