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3-審易-1580-20241022-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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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彰 選任辯護人 鍾瑞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理彰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2月3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3樓B室居處,利用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Xtars」直播平台暱稱「阿彰」之帳號(ID:GL75EP6J),在告訴人練家如以暱稱「北極熊優娜 Una」之帳號創立之公開直播間留言:「原來 妳有病 去看看醫生先」等內容指摘練家如,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練家如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練家如已和解成立且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和解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明細表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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