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審易-1717-202410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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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益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1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益幃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胡益幃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明知電話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即可藉此躲避員警追查,以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且現今一般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均甚為簡易方便,如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即可,無使用他人門號以掩飾實際通話人之必要,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被作為詐欺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某時許,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行動電話後,在不詳處所,以新臺幣(下同)1,000至2,000元之對價,販賣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手機門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8日起,以本案門號與告訴人袁志偉聯繫並向其佯稱:只要依指示申辦手機門號,除將替其繳交每月門號月租費外,尚能取得每月每門號租金1,000元等語,致袁志偉陷於錯誤,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一同前往附表所示電信門市申辦手機門號後,將SIM卡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嗣袁志偉依指示申辦完門號取得首月6,000元之租金後,未取得後續租金,且附表所示手機門號月租費均無人繳納,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固於本院認罪,並有證人即告訴人袁志偉於警詢 時之證述、告訴人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實乃屬客觀事實。然查,依卷附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及告訴人自己之警詢供述,其顯然係因看見網路上之辦門號換現金之廣告而答應本件詐騙集團辦理門號,且其亦自承其辦理六個門號SIM卡後交付對方,對方現場給其六千元,且以後每月仍會給其每個門號一千元,並替其繳交月租費,是告訴人之行為一如被告於偵訊所供承之為貪圖一、二千元,而辦理門號後即將門號SIM卡完竣後交付不詳之對方。不僅如此,告訴人實際上尚於112年9月19日申辦其他七個門號(如偵卷第21、27頁所示,其中二個遠傳門號已停用,另五個台灣大哥大門號則正常開通中)。凡此,均可見告訴人與一般詐騙集團之被害人不同,告訴人自己亦係為貪圖不勞而獲之利益,而將辦理之門號以秤斤論兩之方式賣予可能之不法集團,其自己本身即有可能係詐欺之幫助犯,不能以其向警方提告即遽改變其可能為真正遭詐騙集團詐欺之第三人之加害人之身份而變成被害人,甚而被告既本於自己之自由意志而願意辦理門號,亦不能以其提告而搖一變成為被害人並據而在民事上免除其擔負月租費及門號違約金之債務,明乎此,其並非遭詐騙集團詐欺之無辜社會大眾,而係可能之加害人,被告更無成罪之理。本件顯應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起訴書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門市 申辦門號 1 112年9月18日下午3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台灣大哥大門市 ⑴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0000-000000 2 112年9月19日下午2時58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電信門市 ⑴0000-00000 3 112年10月11日下午2時3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亞太電信門市 ⑴0000-000000 4 110年10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台灣之星門市 ⑴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