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M-113-審易-1888-20250311-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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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永誠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 及於113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宣告刑/沒收」欄之前三字應更 正為「高永誠」。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宣告刑/沒收」欄之前 三字雖誤載「楊清旭」,然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均已詳載該案之裁判對象即為高永誠,並非楊清旭,是原判決上開誤載顯僅為附表例稿格式未予更正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