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3-審易-1941-20241022-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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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子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79 2號、第1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子晉被訴詐欺林育成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子晉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前某時,在 不詳地點,向不知情之賴浩偉〈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款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13日某時,在LINE「馬賽克英雄」群組內,以暱稱「高晉」在群組內傳送訊息佯稱:欲合購遊戲點數卡等語,致告訴人林育成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5日1時49分許,匯款新臺幣7,600元至本案帳戶,被告再於同日2時12分許將款項提領及轉匯至其他帳戶。嗣因林育成遲未收到遊戲點數,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就其本案涉及詐欺告訴人林育成部分,而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經桃園地檢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757號追加起訴,並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92號、第734號案件判處罪刑(下稱前案),該案於113年9月2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對照本案與前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二案(即前案與本案)被告使用之詐欺手法及告訴人均相同而為同一案件,因同一案件之前案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2號、第734號案件既已有罪判決確定,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