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3-審易-2010-20250227-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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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衍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11月27日11 3年度審易字第20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江衍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江衍龍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 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