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3-審易-2391-2025031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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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韋志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凌晨5時21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巷00號前,因被告之胞妹林玟伶(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林潔如發生口角衝突,被告遂基於傷害之犯意,持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朝告訴人射擊,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林韋志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韋志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林潔如達成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98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36、43、4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 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為被告林韋志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韋志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明確(見偵卷第20-21、166-167頁),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檢察官已於起訴書內載明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之意旨,依前揭規定,仍予以宣告沒收。  ㈡至其餘扣案物品(即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 ,或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或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1 鋼珠(遺留現場)1顆 2 鋼珠1包 3 塑膠彈(菸盒裝)1盒 4 剪刀1支 5 玩具彈殼5顆 6 小鋼瓶4個 7 銀色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 8 黑色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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