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審易-2392-20241122-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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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泓緯 具 保 人 張瀚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5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瀚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泓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 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具保,具保人張瀚元於同日繳納保證金5,000元後,予以釋放被告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憑。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按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7樓之1之戶籍址傳喚於113年9月13日行準備程序,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庭應訊,但被告之傳票竟因被告未受領遭退回,經本院查詢後始知被告已於113年6月24日因另案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足見被告無一定之住、居所,且已有逃亡之事實,復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款拘提無著,有本院113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3年10月14日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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