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審易-2514-2024102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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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宜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明宜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至112年10 月17日向告訴人霍天香承租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10樓之1(屬「時代廣場社區」),上開房屋並由霍天香委由劉珍榮管理。因契約到期退租後,霍天香要求押金須扣除相關費用,楊明宜心生不滿,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居及毀損之犯意,於112年10月19日17時21分許,無故持磁扣進入上開「時代廣場社區」地下1樓停車場,再搭乘電梯抵達社區10樓後,持鑰匙侵入上址房屋內,再持該社區內滅火器噴灑粉末及破壞廚房門玻璃2片、廁所鏡子1面、馬桶蓋1個,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霍天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3年10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