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審易-2529-202411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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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崴翊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4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崴翊為批踢踢實業坊(下稱PTT)之 使用者,並與告訴人林珞喬素不相識。緣PTT帳號「skn60694」之使用者於民國111年2月2日上午8時12分許,在PTT Gossiping看版發表標題為「【新聞】荷蘭老公性慾太強!空姐受不了 竟遭跨海」之文章,嗣有帳號「jdkcupid」之使用者,透過網路搜尋得告訴人之照片及所使用之社群軟體臉書帳號(帳號詳卷),並於同日上午10時48分許、11時14分許,留言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個人臉書帳號連結,詎被告見該文章、留言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同日上午11時31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見聞之上開文章留言區,使用「balance90316」之帳號,張貼「不是不想學是空姐智商太低學不會」等語,而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盧崴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盧崴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珞喬達成和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頎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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