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審易-2592-2024123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唯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862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唯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 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4 月12日下午4 時17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幸福一街之公園停車場內,持客觀上得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拆解被害人賴明鍾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後車牌2 面,得手後復將上開車牌懸掛於其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使用。嗣經警攔查,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前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2 面(業經發還予被害人)。因認被告涉犯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3 年12月13日死亡,有 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