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3-審易-2595-2025011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哲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4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哲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趙哲漢得預見具專屬性、識別性之個人行動 電話門號(含SIM卡),若提供與無任何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執以利用與人聯繫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並逃避檢警循線追緝,竟基於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8日凌晨0時1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於111年1月8日凌晨0時1分許,持上開門號作為認證電話,向虛擬寶物交易網申辦會員帳號「Z0000000000」號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虛擬寶物交易網,向陳福財(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佯稱欲向其購買豪神娛樂城之遊戲幣新臺幣(下同)1萬元等語,陳福財遂提供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按應更正為一銀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匯入買賣價金之用,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堂星光手工鑽石工作室」帳號,向告訴人陳祥霖詐稱欲販售天堂M鑽石2萬點云云,致陳祥霖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8日6時4分許,匯款1萬元至上開中信帳戶(應更正為一銀帳戶)。嗣陳祥霖遲未收得遊戲鑽石點數,始知受騙,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訊據被告固自承有把本案門號借予他人使用,然矢口 否認犯罪(未提出答辯)。檢察官起訴書之論據則如本判決附件所示之證據清單。經查:依證人陳福財所提供之詐欺集團與其在8591寶物交易網站交易之截圖,嫌疑人之會員編號為0000000,而檢警提供之8591寶物交易網之經營公司-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基本資料編號為Z0000000000,然並無證據顯示歹徒係以0000000000門號為認證門號或註冊門號,公訴人於審判庭後雖提出補充證據,然僅可證明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Z0000000000之人之驗證門號為0000000000,仍無法證明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Z0000000000與證人陳福財所提供之與其在8591寶物交易網站交易之截圖所顯示之會員編號0000000係屬同一會員之編號。就此,本院已命台中霧峰分局加以補正相關證據,然其仍未置理,而僅以案件移送時之相同資料再函覆本院。綜上,本件證據不能證明0000000000門號與會員編號0000000在8591寶物交易網詐欺證人陳福財有何關聯(若果可證明,被告於此三方詐欺案件中,自成立幫助詐欺得利罪及幫助洗錢罪,而非起訴書所指幫助詐欺取財罪,應注意及之),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件(即起訴書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哲漢於偵查中之供述 供述上開門號為其申辦,且曾於110年7月間自行使用之事實。 2 告訴人陳祥霖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方法施詐,而匯款1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3 證人陳福財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證人陳福財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因與虛擬寶物交易網申辦會員帳號「Z0000000000」交易遊戲點數1萬元,而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供買方付款之用,其收得款項後,即交付1萬元遊戲點數之事實。 4 證人陳福財提供之虛擬寶物交易網對話紀錄擷圖、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虛擬寶物交易網「Z0000000000」會員帳號基本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方法施詐,匯款1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該筆款項係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Z0000000000」向證人陳福財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事實。 5 0000000000門號申登人資料明細 證明左列門號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