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審易-2634-2024110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5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子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2時2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林吉祥所有之腳踏車1輛(價值新臺幣1,500元)。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3年9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