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審易-2635-2024110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5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10時43分 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少年陳○安(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之腳踏車1輛。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3年9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