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M-113-審易-3043-202412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0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雅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6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雅琦與張茜茹、張文鳳因故發生爭執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2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徒手推擠告訴人張茜茹身體,致張茜茹受有右側肩扭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