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3-審易-3167-20250203-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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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安 陳昱宏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783號、第38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昱安與陳昱宏為兄弟,2人 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昱安、陳昱宏於民國113年2月9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里00鄰○○○○村000號住處,因細故發生口角,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互毆,致陳昱安受有右肘挫傷併擦傷及撕裂傷、右前臂、右上臂、左手及下背挫傷腫脹之傷害,陳昱宏則受有顏面血腫及擦傷、頭部鈍挫傷、腦震盪、頸部紅腫擦傷、右手及腹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兼告訴人陳昱安與陳昱宏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 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間已和解成立,且均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和解筆錄1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