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審易-3601-202412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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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褚洸銚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7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褚洸銚於民國113年9月17日19時35分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旁福德宮,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破壞告訴人邱聰益所管領之福德宮內神像、蠟燭及神桌上花瓶等物品,致上開物品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邱聰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不願追究,並於113年12月11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據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