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3-審易-3709-2025022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3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陳鴻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借用不知情友人游宜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嗣陳鴻儒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Teddy」、「Melody」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飛」與告訴人吳佳臻聯繫,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吳佳臻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月20日凌晨1時49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2萬元至中信帳戶內。嗣因吳佳臻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本院按:游宜婕亦係遭被告詐欺之被害人,並非起訴書所稱係被告之友人,再游宜婕知悉其被害,要求被告退款時,被告以詐欺本件告訴人吳佳臻之方式,令告訴人匯款予游宜婕,當作其償還游宜婕之款項之一部分,游宜婕因此甚且遭本件告訴人提告詐欺,是被告除於本件犯詐欺罪外,另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甚明)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新莊,而偵查時及起訴時,其之所在地均在北分監即台北看守所另案執行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又依告訴人警詢證詞,其第一次係在新莊露易莎咖啡面交現金8萬元予被告,其餘則用網銀匯款等語。是被告住所、所在地均在新北市,本件犯罪地亦在該市,本院無管轄權甚明。綜此,自應依法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