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3-審易-3867-2025022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孝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4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孝義與告訴人謝宗祐(所涉妨害名譽 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素不相識,2 人於民國113 年4 月16日20時7 分許,在桃園巿中壢區實踐路237之1號,因行車糾紛起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安全帽並以徒手之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頭暈、左側臉部及下巴挫傷、右側手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 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4 年1 月8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