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M-113-審易-3878-2025020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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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51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瑞明承攬由雙晟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雙晟公司)發包予保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保源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旁之工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下稱本案工地)之板模工程。李瑞明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因非法聘僱行方不明越南籍勞工,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經新北市政府於111年11月1日以新北府勞外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在案。詎李瑞明仍基於非法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之犯意,於上開裁罰5年內,於113年7月9日11時前某時,在本案工地,非法聘僱未經許可之如附表所示越南籍移工在本案工地從事板模、清潔等工作。因認被告涉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裁判要旨)。 三、查公訴人係以被告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由本院以113 年度審易字第337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而認本案與前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乃依法追加起訴。惟前案業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此有前案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為憑。而本案係於113年10月24日始追加起訴,並於113年11月27日繫屬本院,此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2日桃檢秀暑113偵51462字第1139152214號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13年度審易第3375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越南籍移工姓名 年籍 護照號碼 1 NGUYEN THANH HAI(阮青海) 75(西元1986)年8月22日 K0000000號 2 BUI QUANG TUONG(裴光祥) 75(西元1986)年5月11日 C0000000號 3 TRAN HAU THANG(陳后勝) 77(西元1988)年10月1日 C0000000號 4 PHAM VAN LAM(潘文林) 75(西元1986)年9月1日 C0000000號 5 QUAN TU DUC 79(西元1990)年2月28日 P00000000號 6 NGUYEN DUC CHICH 75(西元1986)年8月22日 C0000000號 7 JUHAIRI TJHIA 55(西元1966)年1月1日 A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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