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審易-3966-2024123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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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94 號),經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再改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林庭緯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 有期徒刑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至110年11月21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19日凌晨2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使用自備之鑰匙圈竊取伊登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後,將前揭竊取車牌懸掛在其所騎乘之上開機車上路。嗣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三、經查:被告上開同一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74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據本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桃簡字第860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罪刑在案,並於113年7月3日確定,有該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本件不得重複為實體判決,衡諸首開法條,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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