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審易-3992-2025010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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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之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62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之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昆」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11月間某日,與「阿昆」前往告訴人周祖詮位 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徒手開啟該處未上鎖窗戶再侵入周祖詮前揭住處,共同徒手竊取其內之樓梯防滑銅條(價值約新臺幣4,000元)、郵票。 (二)於112年12月3日凌晨0時15分許,由蔡之偉至周祖詮前揭住 處,徒手開啟該處未上鎖窗戶再侵入周祖詮前揭住處,徒手竊取其內之衣服、藥品。因認被告上開(一)、(二)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3年12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