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智易-28-20241129-1

字號

審智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敬 陳珏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 偵字第189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敬、陳珏瑩2 人明知社群軟體Instag ram(下稱IG)帳號「nikoichi_ii」所刊登之黑色、灰色及酒紅色「vivienne westwood皮夾圖片」3 張(以下簡稱本案圖片),標有「nikoichi」浮水印字樣,係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 年9 月7 日,由被告潘敬指示被告陳珏瑩,至網路上搜尋本案圖片後,以「美圖秀秀」APP軟體,將本案圖片之浮水印刪掉後,再由被告潘敬將刪除浮水印字樣之本案圖片,刊登在被告潘敬經營之IG帳號「VW_buybuy」,作為被告潘敬販售皮夾廣告之用途,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2 人均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宋欣穎於113 年11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聲請狀暨所檢和解書、對話紀錄截圖3 張在卷可憑。至於雖告訴人誤用民事撤回聲請狀,惟上開案號已明確記載為113年度偵字第18913號行股,經核與本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起訴案號及承辦股別相符,自得予以認定告訴人就此部分係屬誤載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