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審簡-1035-20241125-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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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慰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25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殷慰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殷慰萍」署名及 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10行記載「接 續在附表編號1、2、4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殷慰萍」之署名,並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殷慰萍」之署名」更正為「接續在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並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殷慰萍之偵查中證述(見毒偵卷第28-2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7月15日刑紋字第1020073228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3-44頁)」、「被告殷慰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41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 之偽造署押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文書上偽造其胞妹「殷慰萍」之署名 及指印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至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偽造之署押數量」漏未論及被告 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件上亦同時偽造胞妹「殷慰萍」之指印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審訴卷第41頁),且各該部分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審訴卷第41頁),無礙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之實施,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㈣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4所示文件上偽造「殷慰萍」 署押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隱匿身分及脫免刑事責任之目的,而有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偽造署押之意思,於密接之時、地,在如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文件上簽名、按捺指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單一偽造署押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偽造署押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基於同一 冒名應訊接受調查目的所為,係以具重疊關係之同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後,欲掩飾其身分,即冒用其胞妹姓名應訊,繼而偽造「殷慰萍」之署押、私文書並行使之,所為除使其胞妹殷慰萍有無辜受遭刑事追訴之風險,並損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罪情節暨被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在海鮮餐廳工作、須扶養高齡祖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自述已獲胞妹之原諒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4「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 之「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屬被告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一編號3「文件名稱」欄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已因被告持以交予警察或檢察機關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除其上偽造署押外,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 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偉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署押性質 所在卷頁 1 102年1月7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第1次) 應告知事項之受詢問人欄 「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02毒偵2533卷第6頁 受詢問人欄 「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02毒偵2533卷第11頁 2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 涉嫌人簽章捺印欄 「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02毒偵2533卷第14頁 3 102年1月7日勘察採證同意書 同意人欄 「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102毒偵2533卷第15頁 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K-0000000) 受檢者簽名欄 「殷慰萍」之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02毒偵2533卷第17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9號   被   告 殷慰萱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5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殷慰萱於民國102年1月7日3時許,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賭博案件,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號檳榔攤查獲,殷慰萱為規避刑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於同日6時30分許至8時許止,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員警對其執行搜索、逮捕及詢問等調查過程中,在上開查獲現場、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等處,冒用其胞妹殷慰萍之名義,接續在附表編號1、2、4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殷慰萍」之署名,並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殷慰萍」之署名,用以表示自願接受採尿之意思而偽造私文書,再交付員警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殷慰萍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追訴之正確性。嗣經本署傳喚殷慰萍到庭,殷慰萍供稱遭殷慰萱冒名應訊,本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殷慰萱於警詢時捺印之指紋,與檔存殷慰萱指紋紀錄相符,方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殷慰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所示之文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就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在如附表編號3所示文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2、4所示文件偽造署押行為,係因被告出於隱匿身分、逃避刑責之目的而冒名應訊,基於單一決意,於同一時地或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偽造署押罪嫌。被告係接續以一行為犯前揭偽造署押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 三、按被告偽造之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 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74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附表編號3偽造之私文書已交付警察機關,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即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文書欄位上,偽造之「殷慰萍」署名,均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邱偉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之玠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數量 署押性質 1 調查筆錄(第1次) 應告知事項之受詢問人欄 「殷慰萍」之署名1枚 偽造署押 受詢問人欄 「殷慰萍」之署名1枚 偽造署押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 涉嫌人簽章捺印欄 「殷慰萍」之署名1枚 偽造署押 3 勘察採證同意書 同意人欄 「殷慰萍」之署名1枚 偽造私文書 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 受檢者簽名欄 「殷慰萍」之署名1枚 偽造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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