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M-113-審簡-1092-2024122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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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威立 選任辯護人 張峻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9010號),被告於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 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場次,並付保護管束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於凌晨時分對單獨在馬路邊女子即告訴人露出生殖 器,除有害社會公序良俗並造成被害人之厭惡及難堪甚且危懼感、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並無任何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已知悛悔,信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認有強化被告法治觀念之必要,使被告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9010號   被   告 乙○○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              號             送達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                  1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峻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可預見供公眾往來之道路,即使於深夜或凌晨,仍會有 行人、車輛通行,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8日4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旁,下車裸露其生殖器而為猥褻之行為,供不特定人觀看。嗣因行經該處之任○(姓名詳卷)目睹而受到驚嚇,請路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全身未著衣物而下車,其看見任○後隨即返回車上之事實。 2 證人即行人任○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全身未著衣物而下車,被告走近證人,證人驚叫後被告才離去之事實。 3 現場監視器畫面暨截圖 證明被告駕駛A車停於上址後,證人徒步經過,被告隨後全身未著衣物而下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之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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