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審簡-1178-20241231-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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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31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017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庭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 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㈠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4行記載「致電門市店員,假藉要教 導門市人員,要求門市人員依指示操作機台、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告知被告」更正為「於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所示時間、方式,對門市人員林雅琪、溫芷伶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機台,代為購買如附表「卡片序號」欄所示之GASH遊戲點數購卡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2萬5000元,並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告知被告」、第7至8行記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刪除。 ㈡附表編號1「詐欺時間及方式」欄記載「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6月5日21時許,佯稱為全家超商鹿野店擔當,要求林雅琪依指示操作機台、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更正為「被告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6月5日晚間9時許,致電林雅琪佯稱為全家超商鹿野店擔當,需測試遊戲點數,致林雅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機台,於同日晚間9時7分許至22分接續購買如右列金額之卡片序號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告知被告,致林雅琪受有共計2萬1000元之損害」。 ㈢附表編號2「詐欺時間及方式」欄記載「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6月4日22時17分許,佯稱為萊爾富超商北縣蘆平店老闆,要求溫芷伶依指示操作機台、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更正為「被告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6月4日晚間10時17分許,致電溫芷伶佯稱為萊爾富超商北縣蘆平店老闆,需測試遊戲點數,致溫芷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機台,於同日晚間10時21分許至36分接續購買如右列金額之卡片序號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告知被告,致溫芷伶受有共計2萬5000元之損害」。 ㈣證據部分補充「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見 偵6000卷第63頁)」、「被告李庭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67頁)」。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以更正後附表各編號「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方式,分別對告訴人林雅琪、溫芷伶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2年6月5日、同年月4日,依被告指示代為操作機台,各代為購買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2萬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明細詳如起訴書附表金額欄所示),嗣將各該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告知被告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雅琪、溫芷伶於警詢指述明確(見偵54778卷第15-17頁,偵6000卷第31-35頁),並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在卷可憑(見偵54778卷第39-43頁,偵6000卷第63頁),核與被告供述相符(見偵54778卷第123-125頁),足認告訴人林雅琪、溫芷伶實際交付之行為客體即為具體之金錢財物2萬1000元、2萬5000元,縱被告係指示其等代為繳納費用,用以清償其對第三人之債務,形同指示告訴人等代被告交付款項,並未變更被告實際上對告訴人2人所詐得之財物為具體之金錢財物本質,自均應構成詐欺取財罪。 ㈡核被告李庭維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分別對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告訴人林雅琪、溫芷伶施用 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數次購買遊戲點數,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而為,且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之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以起訴書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林雅琪、溫芷伶施以詐欺犯行,致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告訴人之人數及遭詐騙所生之損害、迄未能賠償告訴人2人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擔任司機工作、無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經查,被告尚有多件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尚在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與被告本案犯行,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分別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為被 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 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瀅羽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所得 主 文 1 林雅琪 新臺幣2萬1,000元 李庭維犯詐欺取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溫芷伶 新臺幣2萬5,000元 李庭維犯詐欺取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312號 被 告 李庭維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庭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竟假 冒便利超商門市主管,致電門市店員,假藉要教導門市人員,要求門市人員依指示操作機台、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告知被告,再將騙得之遊戲點數儲值至不知情之楊家詩所申辦之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暱稱「其實我沒有說」帳號後,再透過不詳管道,將遊戲點數兌換成現金後花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案經林雅琪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芷伶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庭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與告 訴人林雅琪、溫芷伶於警詢時、證人楊家詩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證人盧佳惠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遊戲點數卡之全家便利超商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電子發票證明聯、通聯調閱查詢單、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查詢結果、會員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就犯罪事實所示之2次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卡片序號 金額 (新臺幣) 1 林雅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21時許,佯稱為全家超商鹿野店擔當,要求林雅琪依指示操作機台、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3,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3,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2 溫芷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22時17分許,佯稱為萊爾富超商北縣蘆平店老闆,要求溫芷伶依指示操作機台、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點數序號及儲值密碼。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