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M-113-審簡-1307-20241015-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聖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25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779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卓聖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平方電纜線130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記載「約」部 分刪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卓聖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84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卓聖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貪圖己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暨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磁磚工作、需要扶養母親等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30平方電纜線130公尺,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 且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藍榮麒,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250號  被   告 卓聖輝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桃園○○○○○○○○○)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觀察勒戒)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聖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0月22日凌晨3時許,駕駛卓聖熒(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承租,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竊取藍榮麒所有,置放於該處之30平方電纜線約130公尺(價值約新臺幣7萬元)得手,放置於該車後車廂後駕車逃逸。 二、案經藍榮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卓聖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卓聖輝坦承向同案被告卓聖熒借用上開租賃小客車之事實,惟否認竊盜行為。 2 同案被告卓聖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卓聖輝向同案被告卓聖熒借用上開租賃小客車之事實。 3 告訴人藍榮麒於警詢之陳述 電纜線失竊之事實。 4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告訴人處所,車內之人行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業竊盜罪嫌。被告所 竊得電纜線,尚未歸還告訴人,為其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韋 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 致 緯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