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審簡-1379-2024121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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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5 65號、第25852號、第26002號、第26062號、第26122號)及移送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250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 第24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明賢犯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明賢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5罪);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 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之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所示共53次盜刷金融卡之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顯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故縱其中附表編號49至53號屬詐欺取財未遂,亦僅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即可。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5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載之犯罪事實係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論,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共計竊盜(共5罪)及詐欺取財(共1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33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他案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12年3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6罪,是堪認本案竊盜罪(5罪)、詐欺取財罪(1罪)犯行業均已構成累犯,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有竊盜、詐欺犯行,再為本案竊盜罪(5罪)、詐欺取財罪(1罪)之犯行,足顯被告對刑之執行均不知悔改,其前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認就其為本案竊盜罪(5罪)、詐欺取財罪(1罪)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身體健全,尚具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途獲取所 需,反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並於獲取他人所有之信用卡陸續進行刷卡消費,除侵害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真正信用卡持卡人之金融信譽,亦不利於金融交易市場機制之合理運轉,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殊非可取,其所為不當,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均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亦未賠償其損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失程度,並考量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從而,本案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所示之物(即 如附表甲「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物),核均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復未返還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且卷內亦無不宜宣告沒收之情事存在,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相應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盜刷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1至48所示之總金額共計新臺幣74,778元,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復未返還予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卷內亦無不宜宣告沒收之情事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相應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竊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㈤之鑰匙1把及市民卡1 張、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分別已發還被害人涂雪秋、許福隆,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6122號卷第31頁、偵字第26002號卷第95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中所示之零錢若干,價值輕微,倘開啟沒收程序,將耗費司法資源而無實益,爰不予宣告沒收,附為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事 實 竊得物品(新臺幣) 主 文 1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120元 許明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零錢若干、遙控車鑰匙1把、桃園市民卡1張 許明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Playboy牌黑色後背包1個 許明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layboy牌黑色後背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手機3支、1,200元 許明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參支、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5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許明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共計盜刷74,778元 許明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565號 113年度偵字第25852號 113年度偵字第26002號 113年度偵字第26062號 113年度偵字第26122號 被 告 許明賢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1234巷16 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明賢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壢簡字 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他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2年3月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0月25日凌 晨1時3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見許火炎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竟進入車內,徒手竊取許火炎所有、放置在上開車輛內之新臺幣(下同)120元得手。(113年度偵字第25565號)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18日凌 晨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前,見涂雪秋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竟進入車內,徒手竊取涂雪秋所有、放置在上開車輛內之零錢、車鑰匙及市民卡(價值共計200元)得手。(113年度偵字第26122號)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11日凌 晨2時47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永忠街6巷停車場內,見陳冰秢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竟進入車內,徒手竊取陳冰秢所有、放置在上開車輛內之Playboy牌黑色後背包1個(價值3,000元)得手。(113年度偵字第26062號)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14日凌 晨3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見劉哲豪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竟進入車內,徒手竊取劉哲豪所有、放置在上開車輛內之手機3支及現金1,200元得手。(113年度偵字第25852號) ㈤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15日凌 晨2時許,在桃園市○○區○○00街0號前,見許福隆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竟進入車內,徒手竊取許福隆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國泰銀行信用卡)得手。(113年度偵字第26002號) ㈥嗣許明賢持有上開國泰銀行信用卡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商店,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金額之商品,並佯裝係上開金融卡之申用人,將該信用卡交付各該商店之店員於刷卡機辨識及製作信用卡簽帳單,其中附表編號1至48等48筆交易成功,使各該商店職員均陷於錯誤,同意結帳消費並交付附表編號1至48所示金額之商品予許明賢,至附表編號49至53之交易5筆,則因刷卡未過而止於不遂。 二、案經陳冰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偵查案號 ㈠ ⒈被告許明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許火炎於警詢中之證述。 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1片暨截圖及刑案現場照片數紙。 編號㈠之犯罪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565號 ㈡ ⒈被告許明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涂雪秋於警詢中之證述。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編號㈡之犯罪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6122號 ㈢ ⒈被告許明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冰秢於警詢中之證述。 ⒊職務報告1份、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刑案現場照片數紙。 編號㈢之犯罪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6062號 ㈣ ⒈被告許明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劉哲豪於警詢中之證述。 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1片暨截圖及刑案現場照片數紙。 編號㈣之犯罪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852號 ㈤ ⒈被告許明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許福隆之子許仕諺於警詢中之證述。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⒋統一發票及簽單各4紙、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1份。 編號㈤㈥之犯罪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6002號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欄㈥附表編號1至48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欄㈥附表編號49至53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之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㈥附表所示共53次盜刷金融卡之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顯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故請包括論以一罪。又被告共計竊盜既遂5次及詐欺取財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除就犯罪事實欄㈡及㈤已扣案之鑰匙1把及市民卡1張、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已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金額(新臺幣) 交易情形 1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2分 統一超商-長陽 15元 成功 2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2分 統一超商-長陽 1,250元 成功 3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3分 統一超商-長陽 1元 成功 4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8分 統一超商-長陽 2,503元 成功 5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2分 統一超商-長陽 2,579元 成功 6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3分 統一超商-長陽 85元 成功 7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17分 台灣大車隊11239 230元 成功 8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28分 OK超商-八德興豐店 2,727元 成功 9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35分 OK超商-八德興豐店 274元 成功 10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36分 OK超商-八德興豐店 25元 成功 11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5分 台灣大車隊22221 275元 成功 12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7分 寶山假期旅館 3,000元 成功 13 112年12月16日凌晨4時3分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成功 14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8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2,090元 成功 15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15分 寶山假期旅館 1,500元 成功 16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17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238元 成功 17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29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源興店 274元 成功 18 112年12月16日上午6時24分 OK超商-中壢福州店 918元 成功 19 112年12月16日上午6時49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650 成功 20 112年12月16日上午6時51分 寶山假期旅館 1,000元 成功 21 112年12月16日上午7時55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42元 成功 22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2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聯運 1,661元 成功 23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19分 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 194元 成功 24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44分 寶山假期旅館 2,000元 成功 25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48分 爭鮮外帶壽司-中壢店 437元 成功 26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12分 統一超商-壢和 2,383元 成功 27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22分 統一超商-壢和 861元 成功 28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 寶山假期旅館 1,000元 成功 29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 統一超商-壢和 1,234元 成功 30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57分 韓元館 2,269元 成功 31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59分 韓元館 799元 成功 32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2分 韓元館 590元 成功 33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3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5,820元 成功 34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4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1,290元 成功 35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0分 唯二鞋坊 1,480元 成功 36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58分 韓元館 2,309元 成功 37 112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3分 唯二鞋坊 2,360元 成功 38 112年12月16日下午1時11分 優美秀皮件生活百貨店 5,540元 成功 39 112年12月16日下午1時14分 優美秀皮件生活百貨店 1,890元 成功 40 112年12月16日下午1時24分 優美秀皮件生活百貨店 1,150元 成功 41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4分 尚智運動世界-中平一店 9,522元 成功 42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13分 唯二鞋坊 1,280元 成功 43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21分 唯二鞋坊 1,280元 成功 44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45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900元 成功 45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50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379元 成功 46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52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104元 成功 47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6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3,870元 成功 48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22分 寶山假期旅館 2,000元 成功 49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41分 凹凸飾品 1,380元 失敗 50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41分 凹凸飾品 1,380元 失敗 51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42分 凹凸飾品 1,380元 失敗 52 112年12月16日下午4時6分 韓元館 1,490元 失敗 53 112年12月16日下午4時7分 韓元館 490元 失敗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42509號 被 告 許明賢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刑事庭(亭 股)審理之113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許明賢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區○○00街0號前,見許福隆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竟進入車內,徒手竊取許福隆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國泰銀行信用卡)得手(上揭竊盜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嗣許明賢持有上開國泰銀行信用卡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商店,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金額之商品,並佯裝係上開金融卡之申用人,將該信用卡交付各該商店之店員於刷卡機辨識及製作信用卡簽帳單,其中附表編號1至48等48筆交易成功,使各該商店職員均陷於錯誤,同意結帳消費並交付附表編號1至48所示金額之商品予許明賢,至附表編號49至53之交易5筆,則因刷卡未過而止於不遂。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二、證據: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㈡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交易明細表、簽帳單 據等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至48號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9至53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貴院(亭股)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憑。本案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與前揭起訴案件係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明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丞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金額(新臺幣) 交易情形 1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2分 統一超商-長陽 15元 成功 2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2分 統一超商-長陽 1,250元 成功 3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3分 統一超商-長陽 1元 成功 4 1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58分 統一超商-長陽 2,503元 成功 5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2分 統一超商-長陽 2,579元 成功 6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3分 統一超商-長陽 85元 成功 7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17分 台灣大車隊11239 230元 成功 8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28分 OK超商-八德興豐店 2,727元 成功 9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35分 OK超商-八德興豐店 274元 成功 10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36分 OK超商-八德興豐店 25元 成功 11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5分 台灣大車隊22221 275元 成功 12 11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7分 寶山假期旅館 3,000元 成功 13 112年12月16日凌晨4時3分 悠遊卡自動加值 500元 成功 14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8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2,090元 成功 15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15分 寶山假期旅館 1,500元 成功 16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17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238元 成功 17 112年12月16日凌晨5時29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源興店 274元 成功 18 112年12月16日上午6時24分 OK超商-中壢福州店 918元 成功 19 112年12月16日上午6時49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650 成功 20 112年12月16日上午6時51分 寶山假期旅館 1,000元 成功 21 112年12月16日上午7時55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正店 42元 成功 22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2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聯運 1,661元 成功 23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19分 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 194元 成功 24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44分 寶山假期旅館 2,000元 成功 25 112年12月16日上午8時48分 爭鮮外帶壽司-中壢店 437元 成功 26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12分 統一超商-壢和 2,383元 成功 27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22分 統一超商-壢和 861元 成功 28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 寶山假期旅館 1,000元 成功 29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 統一超商-壢和 1,234元 成功 30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57分 韓元館 2,269元 成功 31 112年12月16日上午9時59分 韓元館 799元 成功 32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2分 韓元館 590元 成功 33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3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5,820元 成功 34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4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1,290元 成功 35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0分 唯二鞋坊 1,480元 成功 36 11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58分 韓元館 2,309元 成功 37 112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3分 唯二鞋坊 2,360元 成功 38 112年12月16日下午1時11分 優美秀皮件生活百貨店 5,540元 成功 39 112年12月16日下午1時14分 優美秀皮件生活百貨店 1,890元 成功 40 112年12月16日下午1時24分 優美秀皮件生活百貨店 1,150元 成功 41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4分 尚智運動世界-中平一店 9,522元 成功 42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13分 唯二鞋坊 1,280元 成功 43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21分 唯二鞋坊 1,280元 成功 44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45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900元 成功 45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50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379元 成功 46 112年12月16日下午2時52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104元 成功 47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6分 墊腳石圖書-中壢旗艦店 3,870元 成功 48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22分 寶山假期旅館 2,000元 成功 49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41分 凹凸飾品 1,380元 失敗 50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41分 凹凸飾品 1,380元 失敗 51 112年12月16日下午3時42分 凹凸飾品 1,380元 失敗 52 112年12月16日下午4時6分 韓元館 1,490元 失敗 53 112年12月16日下午4時7分 韓元館 490元 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