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審簡-1684-20241204-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宸胤(原名王上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5397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宸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7、10、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之補充及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記載「購買 如附表編號3至7、12、13之大麻及編號10含有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等毒品」,應更正為「購買如附表編號3至7、12之大麻及編號10含有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等毒品」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宸胤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宸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 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成分之物品,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至7、10、1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 分別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110號鑑定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附卷為據(見偵卷第179至180頁、第211頁),係被告犯本案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且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沾染之毒品皆無法澈底析離,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滅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二)又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2、8、9、11、13至16所示之物 ,被告雖自承為其持有,然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轉讓之行為,是以被告單純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之物未構成刑事不法,自無從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 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397號   被   告 王宸胤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宸胤明知麥角二乙胺(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LS D)、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之價格,分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飛」、「阿華」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3至7、12、13之大麻及編號10含有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等毒品,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居處內執行搜索,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上址居處拘獲,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查獲地點,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宸胤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調科壹字第11223922110號)附卷可查,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被告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由查獲機關依法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 沛 穎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查獲地點 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純質淨重 (單位:公克) (單位:公克) (單位:公克) 0 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4樓陽台 1 彩虹菸殘渣袋 1袋 1.0483 0.9438 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不詳 0 同上 2 彩虹菸 4支 5.5633 5.4582 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不詳 0 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3樓電視櫃 4-8 大麻 6包 15.03 14.95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不詳 0 同上 9 大麻菸彈 4支 67.23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不詳 0 同上 11 大麻電子菸含菸彈 1組 35.35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不詳 0 同上 12 大麻菸彈 1支 17.51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不詳 0 同上 13 大麻菸彈 1支 13.94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不詳 0 同上 16 鼠尾草含罐 1罐 0.9009 0.7944 第三級毒品 N-(1-胺基-3,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1H-吲唑-3-甲醯胺(ADB-BUTINACA) 不詳 0 同上 17 鼠尾草含罐 1罐 0.3758 0.2600 第三級毒品 N-(1-胺基-3,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1H-吲唑-3-甲醯胺(ADB-BUTINACA) 不詳 00 同上 24 毒郵票 1紙 0.7543 第二級毒品 麥角二乙胺(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LSD) 不詳 00 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1樓、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30 彩虹菸殘渣袋 1袋 0.0483 0.0000 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不詳 00 同上 31 大麻電子菸含菸彈(黑頭翅膀) 1組 33.24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不詳 00 同上 31 大麻電子菸含菸彈(白頭翅膀) 1組 33.24 第三級毒品ADB-BUTINACA 成分 不詳 00 同上 33 K他命 1包 0.4028 0.35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0.2985 00 同上 35 彩虹菸 8包 147.46 146.69 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不詳 00 同上 36 K他命 3包 4.9503 4.86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56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