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簡-1813-20241129-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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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沂豪 選任辯護人 羅婉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30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游沂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沂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4月26日4時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桃園市育達高中附近某統一便利超商,以燒烤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25日20時5分,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前,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游沂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體編號0000000U0275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編號D113偵-024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張、勘驗筆錄、職務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 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9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2號、第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予以起訴,即無不合。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 及刑之執行,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參以其之素行、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考,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其包裝袋、針筒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針筒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㈡至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因未檢出含有毒品成分, 非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部分,並未扣案,亦無證 據證明該玻璃球確為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 共2包(驗餘總毛重0.59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針筒 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3 白色晶體 1包 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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