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審簡-1818-20241218-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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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佳慧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792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2865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簡佳慧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藥錠壹包(驗餘毛重貳拾點伍玖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張簡佳慧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簡佳慧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 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1包,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綠色六角形藥錠1包(驗前毛重20.7公克,因檢驗取 用0.109公克,驗餘毛重20.591公克),經送驗結果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 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792號 被 告 張簡佳慧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15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簡佳慧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3日上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IF Music Motel」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樂哥」之人取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1包(淨重18.558公克)後持有之。嗣其於113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街0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經其主動打開隨身背包供警方檢視,當場自其背包內扣得上揭藥錠1包,初篩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簡佳慧於警詢時及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持有上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1包之事實。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 證明扣案之藥錠經送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及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1包 證明被告持有上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1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