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3-審簡-1939-20250103-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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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燁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47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3241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燁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燁勲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燁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 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而持有本案所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併兼衡本案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α-咯烷基苯異己酮、愷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為據,既屬違禁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毒品與包裝袋、K盤沾染之毒品,均無法徹底析離,依同規定併予沒收;至鑑驗滅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毒品咖啡包 60包(驗前淨重合計122.1公克,純度4%,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88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19日刑理字第1136072969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23至125頁) 2 彩虹菸 40包(共720支)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41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105頁) 3 晶體 1包(驗前淨重46.7383公克,純度79.4%,純質淨重37.1102公克) 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421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109頁) 4 晶體摻白色粉末 1包(驗前淨重1.269公克,純度75.9%,純質淨重1.0089公克) 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421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109頁) 5 K盤 5組 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42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107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79號 被 告 林燁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燁勲(製造彩虹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α-吡咯烷 基苯異己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5日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向年籍不詳暱稱「小傑」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購買含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彩虹菸,以3萬3000元購買愷他命(純質淨重38.1191公克),以4800元購買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60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4.8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11日23時05分,為警持搜索票,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燁勲之自白。 (二)扣案之彩虹菸、愷他命、毒品咖啡包。 (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2份(咖啡包、彩虹菸、愷 他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咖啡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毒品請依法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正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芝麟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