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審簡-1969-2024123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9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荺芯 (原名邱法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10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荺芯犯竊盜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3「未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20時15分許,邱荺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純潔如晶自助洗衣店,徒手竊取李淋(原名李仁琳)、藍婕甄如附表編號1、2所示自助洗烘之衣物。 ㈡復於112年12月31日15時29分許,邱荺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上址自助洗衣店,徒手竊取謝復臣如附表編號3所示自助洗烘之衣物。嗣於113年1月7日19時50分許,藍婕甄前往上址自助洗衣店,發現行竊之邱荺芯在場,並身著竊得之李仁琳所有之長褲,遂報警處理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遭竊之衣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荺芯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淋、謝復臣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害人藍婕甄、 證人袁麗珠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檔案暨翻拍照片等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領據保管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係以一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李淋及被 害人藍婕甄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以一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就前述所犯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 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並不可取,應予非難;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復未獲得告訴人、被害人之諒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酌被告本件所犯之犯罪類型相同,兼衡其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就被告之宣告刑、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未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及附表編 號3「未扣案物品」欄中所示之衣服1件,分別屬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無訛,均未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李仁琳、謝復臣,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2、3「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扣 案且經告訴人謝復臣、被害人藍婕甄立據領回,有領據保管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竊盜時間 犯罪所得 扣案物品 未扣案物品 1 李仁琳 112年12月28日20時15分許 長袖上衣2件、長褲2件、內衣2件、內褲2件 無 長袖上衣2件、長褲2件、內衣2件、內褲2件(價值共3,000元) 2 藍婕甄(未提告) 長袖上衣1件、短袖上衣1件、長褲3件、黑襪5隻、白襪1隻 長袖上衣1件、短袖上衣1件、長褲3件、黑襪5隻、白襪1隻 無 3 謝復臣 112年12月31日15時29分許 背心1件、褲子1件、衣服2件 背心1件、褲子1件、衣服1件 衣服1件(價值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