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M-113-審簡-824-20241014-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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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怡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01 5號、第10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馮怡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一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四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馮怡誠前於「露天拍賣」網站上購物,發現若將 付款方式選為「郵局或ATM轉帳匯款」及「超商取貨」,「露天拍賣」網站交易狀態將顯示為「買家已完成結帳」,賣家若疏未核對買家是否確有匯款,而先將商品寄出,即會產生「未付款而先取貨」之系統錯誤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31日2時23分許,以其所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向露天拍賣申請會員帳號「Z0000000000」(下稱本案會員帳號),並留其所申請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當作買家聯絡電話。嗣馮怡誠以本案會員帳號向附表所示戴家偉、張碧蓮下單而分別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商品,並利用「露天拍賣」之上開系統之錯誤,使戴家偉、張碧蓮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馮怡誠業已支付價金,遂將附表所示商品寄至馮怡誠所留之地址,以此方式詐得前述商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馮怡誠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戴家偉、張碧蓮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告訴人戴家偉、張碧蓮所提供之訂單明細、商品資料、露天 拍賣回函、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為圖私利, 以前述詐欺手法分別獲得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財物,致告訴人戴家偉、張碧蓮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行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戴家偉、張碧蓮達成和解、亦未賠償予告訴人2人,復未獲得其等之諒解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本案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就詐欺告訴人戴家偉、張碧蓮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月、3月,復參酌被告本件所犯之犯罪類型均相同,兼衡其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復就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屬其於 前述2次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無訛,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返還予告訴人戴家偉、張碧蓮,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犯行主文項次下,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告下單時間/訂單編號 被告下單商品/價值(新臺幣) 取貨時間/地點 取貨人姓名/電話 實際取貨人 1 戴家偉 111年12月25日20時許/00000000000000 APPLE WATCH S7手錶1支/價值8,8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 馮怡誠/ 0000000000 馮怡誠 111年12月25日20時許/00000000000000 IPHONE 12手機1支/價值1萬4,500元。 2 張碧蓮 111年12月26日19時23分許/00000000000000 IPHONE13PROMAX手機2支/各價值3萬2,900元 ,共計6萬 5,8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游家豪/ 0000000000 馮怡誠 IPHONE 14PRO 手機1支/價值3萬1,900元。 111年12月26日19時23分許/00000000000000 IPHONE 14PLUS手機1支/價值2萬8,9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111年12月26日19時2分許/00000000000000 IPHONE 14PLUS手機1支/價值2萬4,5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所得 1 APPLE WATCH S7手錶1支、IPHONE 12手機1支 2 IPHONE13PRO MAX手機2支、IPHONE 14PLUS手機2支、IPHONE 14PRO 手機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