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審簡-875-20241025-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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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1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910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雅涵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雅涵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29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雅涵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 輸入禁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所輸入之物品 是否具禁藥成分,竟疏於注意而輸入法令禁制規定之藥品,損及主管機關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該藥品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尚未散布,危害之程度尚非重大,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禁藥之類型、數量非鉅、素行暨其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網拍工作、須扶養父親及弟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罪章,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仍有改善之可能,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於 法令上固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依卷內既存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扣案物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海關緝私條例或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明光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5mg」5罐(180顆/1罐) ⒈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8月29日北普遞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卷第41頁) 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卷第43頁) 2 「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90顆/1罐) 3 「NATROL MELATONIN FAST DISSOLVE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100顆/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144號   被   告 張雅涵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              00號6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雅涵本應注意其所輸入含有「melatonin(褪黑激素)」 之「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5mg」、「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10mg」、「NATROL MELATONIN FASTDISSOLVE 褪黑激素軟糖 10mg」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以藥品列管,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於民國111年5月22日前某時,在美國某超市購買「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5mg」5罐、「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NATROL MELATONIN FASTDISSOLVE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並於購買後以包裹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美商優比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5月22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以快遞貨物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U/11/570/H8913,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47FW019GW34),嗣遭臺北關人員查獲,並查扣前開藥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雅涵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以包裹之方式,輸入含有「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5mg」5罐、「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NATROL MELATONIN FAST DISSOLVE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之事實。 2 「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5mg」5罐、「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NATROL MELATONIN FAST DISSOLVE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之照片3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8月29日北普遞自第0000000000號函、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貴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份 證明「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5mg」5罐、「NATROL MELATONIN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NATROL MELATONIN FAST DISSOLVE 褪黑激素軟糖 10mg」2罐,均含有「melatonin(褪黑激素)」,且為被告所輸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徐明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子筠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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