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M-113-審簡-931-20241029-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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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原判決出處 當事人欄 原判決內容 陳怡靜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更正後內容 陳怡靜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