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審聲-27-20241023-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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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孝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9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孝輯(下稱聲請人)因本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39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現已在監服刑,爰請求發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 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得聲請發還並具領保證金者,應以原繳交保證金之人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命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由具保人連世銘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將聲請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見聲請人非具保人,其以自己名義聲請發還保證金,於法未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