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3-審聲-28-20241115-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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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廖晟宇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晟宇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7,500元目 前遭扣押在案,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發還其扣押之現金新臺幣17,500元,並未 載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扣押物品清單中,且經電詢本院贓物庫,贓物庫答覆本案無聲請人廖晟宇扣押之現金贓證物入庫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可參,足證聲請人遭扣押之現金未隨案移送本院收管入庫,準此,本院自無從就未扣押於本院之聲請人現金新臺幣17,500元為發還之准駁。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