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3-審聲-31-20241115-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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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成 周清文 繆坤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附表一、二」部分應更正 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誤寫 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余秉樺(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8日17時39分 ②111年12月8日17時41分 ①4萬9,788元 ②4萬0,345元 彰銀帳戶 2 郭月娥(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8日17時39分 ②111年12月8日17時49分 ①2萬9,988元 ②3萬元 3 劉溶壬(未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8日16時42分 ②111年12月8日16時48分 ③111年12月8日16時52分 ①2萬2,123元 ②1萬9,985元 ③7,123元 郵局帳戶 4 莊詠翔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8日16時25分 4萬2,083元 5 沈怡均(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8日16時30分 1萬4,123元 6 羅清莊(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8日16時54分 1萬4,123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何秀枝(有提告) 假冒公務員 111年12月9日20時6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田楒畯帳戶) 2 陳泳潤(有提告) 個資外洩 ①111年12月9日19時46分②111年12月9日19時57分 ①3萬5,015元②1萬5,00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筑臻帳戶) 3 林宏全(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9日19時53分②111年12月9日19時57分 ①4萬9,985元②4萬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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