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審聲-35-20250106-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玉娘 被 告 陳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0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玉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豪因酒駕案件由本院 羈押中,決無逃亡之虞,聲請人並保證被告隨傳隨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被告之母陳玉珠之胞妹,與被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4紙在卷可參,屬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前揭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另案以113年度桃交 簡字第8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緝字第2874號案件發監執行,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入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非於本院羈押之中,而係執行中之受刑人,是聲請人於113年12月16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