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審訴-614-2024112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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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32 號、第22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聖傑明知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手續簡便 ,只須備齊個人資料證明文件,並無門檻或資格限制,若非犯罪集團為掩飾犯罪行為遭檢警查緝,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判斷,並無出資向第三人購買人頭門號之必要,以免通聯秘密遭他人窺探或日後無法申辦調整資費、調閱通聯明細等附隨服務之困擾。是張聖傑已可預見某真實年籍不詳之人(下稱某A),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3,000元代價委由張聖傑出面申辦,其目的極可能係為供犯罪之用,竟仍不違背本意,基於幫助3人以上(集團成員有某A、某成年女子、自稱全家福鞋店及郵局人員、自稱愛女人網路賣場人員)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門號後,再將上開門號全數交付某A。⑴嗣某A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帳號「wheng968177」收取進階認證簡訊之用,並向蔡政原佯稱其個資外洩,致蔡政原陷於錯誤而自112年2月14日下午5時11分至15分許,購買共價值新臺幣54,000元之GASH點數4筆,並陸續匯入前開遊戲橘子帳號中。⑵某A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註冊買家帳號「mx00000000」收取認證簡訊之用,再向楊舜傑佯稱訂單錯誤,致楊舜傑陷於錯誤,而於112年2月22日下午8時10分許,匯款至蝦皮帳號「mx00000000」向買家下單所產生之付款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mx00000000」再伺機取消訂單,使楊舜傑所匯款項退入「mx00000000」帳戶中,而取得詐騙贓款。⑶某A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張聖傑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註冊Lalamove會員。另該詐騙集團某成員,又於112年7月9日前某時,向張永振佯稱因訂單錯誤須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永振陷於錯誤,將其母親即陳虹妙名下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共2張放置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之第79櫃第8門置物櫃內後,該詐騙集團再利用前開註冊之Lalamove平台下單(訂單編號000000-000000號)且以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指示蔡文柏(另為不起訴處分)領取包裹聯繫之用,致不知情之蔡文柏於112年7月12日16時4分許,領取前開包裹,再依指示送至臺北市○○區○○街0號附近交予某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女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聖傑所涉本件犯行同一事實(詳後述),業據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758等號起訴在案,本院則於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審金訴第1169號繫屬審理,後改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72號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觀諸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758等號起訴書,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將其於民國112年1月20日所申辦如該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手機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之幫助犯。再核,該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手機門號即包括本案檢察官起訴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是以,本案與上開早已為本院繫屬審理中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372號案件具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具審判不可分之性質,自屬法律上同一案件。再本件繫屬日期係113年8月27日,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本件繫屬在後,則依首開法條,自應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五、應促檢察官注意者:   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⑶所列犯罪事實,未據檢察官檢具 卷證,尚與起訴程序未合,檢察官若於日後向繫屬審理113年度金訴字第1372號案件之本院聲請併辦,應補正該部分卷證,以資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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