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M-113-審訴-677-20250214-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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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鄭毅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毅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毅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13日准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保證金具保,經被告於同日繳納後,已將被告均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偵字卷第137至141頁)。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10月29日進行準備程序,而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足見被告確已逃匿,參照上開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