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3-審訴-792-20250321-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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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昱丞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0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陳昱丞所涉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6月15日繳納後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應於114年1月16日到庭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於該期日未到庭應訊,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未果,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回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4年2月18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40004424號函暨檢附報告書及拘票附卷為憑,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